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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 310 條

誹謗罪會被判刑嗎?定罪率與構成要件

在網路爆料、公開指控他人,若涉及不實的「具體事實」,可能成立刑法第 310 條的誹謗罪。這頁用實際判決數據,帶你看誹謗罪的定罪率、刑度、構成要件,以及它和公然侮辱的關鍵差別。

快速解答

依 Syllogis 彙整 3,145 筆第一審判決,誹謗的定罪率約 49%。 有罪案件中約 89% 得易科罰金、7% 獲緩刑。誹謗因有「真實不罰」與釋字 509 號「合理確信」等抗辯,無罪比例相對較高;是否成立取決於是否指摘「具體事實」,以及能否證明為真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。

判決數據統計

49%
定罪率(第一審)
有罪
1,52148%)
無罪
1,56950%)
其他
552%)
89%
有罪案件中得易科罰金比例
7%
有罪案件中獲緩刑比例
逐年判決趨勢
19962026(每年判決數)
有罪 無罪 其他
樣本:3,145 筆 · 年份:1996–2026 · 統計母體為 3,145 筆「誹謗」第一審實體判決(依案由比對、排除程序裁判與上訴審),資料涵蓋 1996–2026 年。有罪率=(有罪+部分有罪)÷(有罪+部分有罪+無罪)。
緩刑率/易科罰金率依有罪判決全文是否載明計算,為近似值;罰金金額分布尚在整理。
本統計由判決書資料聚合產生,僅供一般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;個案結果因事證而異,建議諮詢律師。

構成要件

指摘或傳述「具體事實」
誹謗針對的是可驗證真偽的具體事實(如指控某人外遇、侵占);若只是抽象謾罵、貶低人格而未指摘事實,成立的是公然侮辱罪(§309)而非誹謗。
足以毀損他人名譽
所指摘、傳述的事實,須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受到貶損。
意圖散布於眾
行為人須有將該事實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知悉的意圖。以文字、圖畫(如網路貼文)散布者,屬加重誹謗(§310 第 2 項),法定刑較重。

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定有「真實不罰」:能證明所指摘為真實者不罰,但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可能成立。依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,行為人若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言為真實,亦不構成誹謗。另有第 311 條善意發表言論(如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)不罰。本段為一般說明,非個案法律意見。

常見情況與抗辯

網路 PO 文、爆料指控
以文字公開指摘他人具體不實情事,常涉加重誹謗(§310 II);爭點在是否為「具體事實」及有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。
轉傳、分享不實訊息
「傳述」他人指摘的事實同樣可能成立,不以自己原創為限。
是「事實」還是「意見」
陳述具體事實 → 可能誹謗;純價值判斷、評論 → 可能屬公然侮辱或言論自由範疇,須個案區分。
常見抗辯方向
  • 能證明所指摘事實為真實,且與公共利益相關(§310 III)
  • 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(釋字 509 號)
  • 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的善意適當評論(§311)
  • 所述非「具體事實」,不該當誹謗構成要件

代表判決

有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26/01/30

一、本案除將起訴書「犯罪事實」欄所載「9時50分許」更正為 「9時54分許」、「我在想你這樣才叫圖利」更正為「我在 想你這樣才叫圖利吧」,並增列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」及「被害人於本院之陳述」為證據外,其餘犯罪事實、證 據及應適用之法條…

看司法院判決原文
有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026/01/30
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就起訴書(如附件)所載「證據並所 犯法條」欄部分,補充「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」外,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。 二、應適用之法條:  ㈠所犯法條:刑法第305條、第309條第1項、第310條第2項。  ㈡共同正犯:刑法第2…

看司法院判決原文
有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26/01/30

一、本件除就證據應予補充「被告A04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( 見易字卷第66頁)」外,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(如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A04就起訴書犯罪事實㈠㈢㈣㈤所為,均係犯跟蹤騷擾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…

看司法院判決原文
有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26/01/29
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核被告吳明宗所為,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。 爰審酌被告僅因告訴人同以聰於網路上發表對其不利之言論 ,即散布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文字,其行為實屬不當, …

看司法院判決原文
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026/01/29

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;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者,事實之認 定,應憑證據,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證明, 自不能以推測…

看司法院判決原文
無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26/01/28

三、查被告江咏倪被訴加重誹謗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 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,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 ,告訴人公司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,有本院115年度附 民移調字第1…

看司法院判決原文

常見問題

誹謗和公然侮辱差在哪?
誹謗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的「具體事實」(可驗證真偽);公然侮辱則是抽象的謾罵、貶低人格而未指摘事實。同一行為有時兼具兩者,須依內容判斷。
我講的是事實,也會構成誹謗嗎?
若能證明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,依法不罰;但若僅涉私德、與公益無關,即使屬實仍可能成立。另依釋字 509 號,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者亦不構成。
在網路上爆料、PO 文指控別人會構成誹謗嗎?
若指摘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實並有散布意圖,可能成立以文字散布的加重誹謗(§310 第 2 項),法定刑較普通誹謗重。
誹謗罪會被關嗎?
多數有罪判決以罰金或拘役(且常得易科罰金)收場,實際入監比例偏低;但仍視情節、散布範圍與前科而定。詳見本頁刑度數據。
誹謗可以和解撤告嗎?
誹謗罪屬告訴乃論,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;雙方常以和解(道歉、賠償)處理。
延伸閱讀
律師觀點:誹謗的真實抗辯與減刑空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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